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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资源审判“四个一”专项行动成果展】打造生态保护“司法阵地” 助力守护绿水青山
  发布时间:2024-01-22 16:38:56 打印 字号: | |

通化铁路运输法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省高院、长铁中院关于环境资源审判工作部署,牢牢把握上级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要求,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不断提高环境资源审判保障生态安全水平。

一院一特色

通化铁路运输法院探索鸭绿江框架协议探索生态修复基地共用共享机制,全面推进“大水网”工程建设,建立“两省三地”的司法协同机制,围绕鸭绿江流域及黑土地保护等开展司法审判,贯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在省高院的有力指导下,积极协助长铁中院完成《鸭绿江流域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框架协议》的签约仪式,助力第一届鸭绿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研讨会顺利召开,依托该框架协议结合审判实际后续制定了环境资源刑事案件证据规则及常见犯罪量刑建议,就常见的非法采矿罪、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等制定详细建议,为实现区域协同保护提供参考,实现鸭绿江流域司法保护新气象,共同构建鸭绿江流域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机制。在鸭绿江框架协议基础上,与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临江市人民法院拟建立生态司法协作联席会议机制、信息共享通报机制、共享人才库机制等3项机制,不断创新审判方式,提升审判综合能力。


一院一举措

通铁法院持续夯实案件审判,服务保障环境治理新格局,牢固树立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的协同性、预防性、修复性、公益性理念,结合实际调整完善专业化审判团队,真正实现三合一归口审理。通铁法院积极构建环境资源“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的工作格局,依托与通化地区15家行政机关签发的《关于建立环境资源保护司法协作机制的意见》与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签订巡回审判协作机制,建立巡回审判点5个、巡回审判基地1个,从各行政机关选取专业学者组建39人的通化地区环境资源专家库,并选聘专业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破坏黑土地案件10余起,凝聚起区域性生态环境保护合力。制定《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前端化解机制》并与8家检察院共同签署,实现生态环境修复前端治理,在审查起诉阶段签订补植复绿协议10余起,直接进行还林3起,实现生态环境快速修复。

一院一基地

通铁法院持续创新裁判方式,积极落实“巡回审判+补植复绿”新手段。通铁法院融合铁路法院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的优势与环境资源审判协同性、预防性、修复性的功能特点,集约利用审判资源,依托通化工务段下设的梅河口苗圃基地,通过建立“点带线”模式,充分发挥铁路沿线特点,实现补植复绿区域范围扩展通化地区全域,将补植复绿机制从单一基地保护扩展到对整体辖区保护的升级。与吉林省通化市人民检察院、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通化工务段联合建立了通化地区首个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基地,共同签订《通化司法生态修复基地共建协议》,建立“生态修复基地”共用共享机制,多起刑事案件在该基地开庭宣判,当场签订补植复绿协议,2023年至今共计签订补植复绿协议20余份,补植价值5万余元,达到对生态环境功能替代性补偿的目的,实现司法审判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生态效果的统一。

一院一精品

通铁法院探索引入生态修复性司法机制,优先创新适用生态环境保护令,在审理被告人都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中,当庭发出全省环资案件首份《生态环境保护令》,责令义务履行人都某参与生态环境法治宣传活动,引导生态环境破坏者转变为守护者,警示辖区群众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共同守护环境。生态环境保护令的适用起到了警示教育、源头预防的效果,通铁法院结合不同地区案件特点在多起刑事案件中推广适用,积极探索在盗伐林木、滥伐林木等犯罪中适用生态环境保护令,先后发送保护令10余份,实现预防和惩治相结合的目的。为了强化对生态环境保护令履行的后续监管,通铁法院通过走访调研方式与社区矫正机构和司法局建立协作机制,将生态环境保护令中的内容纳入到社区矫正考核项目中,同时要求义务人随时将履行保护令的情况向人民法院反馈,并由承办法官负责开展好后期跟踪随访,做好随访记录并存档,目前已反馈5余件。发出生态环境保护令,充分贯彻了“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的司法理念,通过实际行动警示群众引以为戒,引导生态环境破坏者转变为守护者,共同守护环境资源。

通化铁路运输法院将继续在中院党组的坚强领导下,开启守护这方蓝天、白云、青山、碧水、黑土和万物生灵的新征程。未来通化铁路运输法院将继续贯彻落实省高院、长铁中院决策部署,坚定不移地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持续发挥集中管辖的特色和优势,努力构建具有通化铁路运输法院特色和区域影响力的环资审判体系,继续用公正的天平托起人民群众对美好环境的期许,为实现新时代吉林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贡献力量。



 
来源:通化铁路运输法院
责任编辑: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