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法快速受理了自去年9月26日环境资源案件指定管辖以来全省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件。
2022年3月8日,长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北湖科技开发区奋进乡某村执法时发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胡某某未办理营业执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利用废机油桶经车间加工破碎洗涤后生产塑料颗粒打包销售,非法从事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收储的废机油桶露天堆放于院内,无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和防渗清运处理,生产工艺过程产生的废水废机油废水污泥渣等废物露天排放在院内。吉林惠津司鉴定所《土壤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报告》结论为,涉险废物堆放及加工行为造成污染区域周边土壤石油烃污染物含量高于基线水平,对厂区内土壤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因果关系成立。赔偿权利人长春市人民政府指定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对本案事实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等工作并制定初步修复方案后,就鉴定评估、修复方案、赔偿范围、赔偿费用等事项与胡某某磋商达成赔偿协议。
2023年10月30日,长春市生态环境局、胡某某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内容提出司法确认申请。接到申请材料后,因系去年环境资源案件指定集中管辖以来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件,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立案庭第一时间向院领导和上级法院报告,确定了“要效率、更要依法”的办案思路,与申请人积极协调,认真审查申请材料,当日予以受理,确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第一案”以加速度驶入快车道。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该案的受理正是践行习近平总书记“两山”理念和进一步推动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取得新突破重要讲话精神的具体行动。环境资源案件“1+10”模式运行以来,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真履行“1”的核心职责,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努力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切实提升生态环境保护的能力水平,为建设生态强省、打造美丽中国提供 “吉林样板”。
【释法】
2017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明确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应按照“依法推进、鼓励创新,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主动磋商、司法保障,信息共享、公众监督”的原则,由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就鉴定评估、修复方案、赔偿范围、赔偿费用等事项进行磋商,达成赔偿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对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磋商达成生态损害赔偿协议后,如何进行司法确认进行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