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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环资审判 “后半篇文章” 长铁中院创新生态环境损害替代赔偿方式
  发布时间:2023-10-12 16:11:34 打印 字号: | |

近日,长铁中院就白山市检察院诉被告赫某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出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赫某以“货币+植树造林”相结合的方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该案是吉林省首例以植树造林方式,用林业生态效益替代赔偿国家矿产资源损失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2年,赫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的情况下,在位于临江市六道沟镇某村李某某的承包地上非法开采硅藻土,现场遗留的采坑导致土地耕作层被破坏而无法耕种。2021年5月,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赫某非法开采硅藻土6193.43吨,价值557,409元,赫某因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刑事判决生效后,公益诉讼起诉人白山市检察院另行向长铁中院提起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赫某自行修复采矿遗留的采坑(或者赔偿修复费用528522.5元)、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13316.27元、赔偿给国家造成的矿产资源损失557409元、承担鉴定费4万元,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长铁中院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庭审中,法庭围绕被告赫某是否应当承担及如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等争议焦点进行了审理,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辩论及最后陈述,整个庭审过程严谨有序,公开透明。诉辩双方在法庭上充分发表了意见,充分保证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为争议实质化解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庭审现场

经过庭审,被告赫某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愿意承担修复责任、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并向公众道歉,但因经济能力有限,在修复矿坑、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及鉴定费后,无力支付矿产资源损失55万余元,希望法院组织调解,通过替代性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经长铁中院多方协调、积极推动,临江市林业局下属某国营林场同意被告赫某在林场林区出工出资造林3年,栽植云杉6680株,并在替代性赔偿协议中明确其监管、验收及成果反馈职责,确保在三年内要落实好日常督促、阶段验收、最后成果反馈等工作,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承办法官赴临江,组织公益诉讼起诉人、被告赫某及某国营林场召开调解会议

在长铁中院主持下,白山市检察院与被告赫某很快达成调解协议,确定由被告赫某自行修复采坑,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13,316.27元,承担鉴定费4万元,并在当地媒体公开发表赔礼道歉声明,除承担上述义务外,被告赫某通过在国营林场出工出资栽植云杉6680株,用林业生态效益替代赔偿国家矿产资源损失。被告赫某承诺积极履行协议约定,严守法律法规,积极保护生态环境,不再参与和实施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如被告赫某未按约定履行,仍应按白山市检察院提出的公益诉讼请求支付相应的货币赔偿。现被告赫某已将货币赔偿及赔偿道歉部分履行完毕。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在未来的工作中,长铁中院将继续落实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充分保障人民法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确保民法典绿色原则正确实施,不断夯实守护绿水青山和增进民生福祉的法治防线,为美丽中国建设增砖加瓦。



 
来源: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责任编辑: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