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司法为民措施,方便特殊群体诉讼,提高工作效率,结合立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优先类事项快速办理是指人民法院对特定案件、特殊群体诉讼案件在立案审查、受理等诉讼环节,优先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二、优先类事项快速办理的案件范围为:追索劳动报酬、医疗费、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以及涉及老弱病孕、残疾人、农民工、民营企业等特殊群体以及涉军案件。
三、对优先类事项案件当事人递交的诉讼材料,应优先接收、审查,即时给予答复。符合立案条件的,当日立案。
四、优先类事项案件当事人因行动不便,起诉确有困难的,可实行电话预约,上门办理立案受理手续。
五、优先类事项案件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的,应优先审查。对符合缓交诉讼费用条件的,应在当日给予办理缓交手续;对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不能当日决定的,应在三日内给予答复,并说明理由。
六、对优先类事项案件应当优先及时安排进行立案调解,调解不成的,优先排期并及时移送审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