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务公开 > 规章制度
首问负责制度
  发布时间:2019-08-22 09:45:05 打印 字号: | |

    为进一步提高立案工作质量,强化岗位责任和服务意识,规范工作程序,方便诉讼当事人和来访群众,树立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热情服务的形象,结合立案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首问负责制度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到立案窗口办理或以来信、来电、来邮等途径办理查询、咨询、立案、申诉信访、投诉等事项,首位接待处理该事项的窗口工作人员负责处理、跟踪、反馈的工作制度。

    二、当事人直接到人民法院立案窗口办理有关事项,或由导诉员指引后,第一位具体接待处理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三、首问责任人的工作职责是:

    (一)对当事人的咨询、申办事项,属于首问责任人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能立即办理的应及时办理,不能立即办理的,应耐心解释,明确答复办理期限;对岗位职责范围外但属于本院主管范围内的事项,应向当事人说明情况,负责做好登记,并及时移交有关部门或人员处理,办理移交手续;移转后,根据实际情况负责跟踪,了解办理情况,并及时将办理进度或结果反馈当事人。

    (二)当事人要求判后答疑的,首问责任人应引导当事人到判后答疑窗口,由判后答疑法官按判后答疑制度的规定,联系案件原主审法官或审判长或业务庭庭长进行判后答疑。

    (三)当事人申请办理事项不属于法院或本院主管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告知其向有关部门反映。若需转办的,应及时直接移转或报请领导将材料转至有关部门处理,并回复当事人。

    四、首问责任人对当事人申请办理的事项把握不准,或属重大紧急、复杂、敏感、群体事项可能引发矛盾激化、影响社会稳定的,应当先行及时、妥善处置并向主管领导汇报,由主管领导负责组织接待处理或指定专人及时处理。

    五、首问责任人对前来办事或咨询有关事项的当事人,应做到热情接待,用语文明,详细了解当事人的来意及询问内容,耐心解答当事人提出的有关问题。


 
责任编辑: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