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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诉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19-08-22 09:41:17 打印 字号: | |

    为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增强立案法官的工作责任感和服务意识,树立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窗口形象,结合立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导诉是指人民法院在立案工作中,由工作人员(导诉员)积极引导当事人办理相关业务,为当事人作合理的诉讼指导,告知司法救助规定,提示诉讼风险,提供诉讼指南,指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使当事人获得程序上的指引。

    二、导诉遵循依法、中立、适度的原则,导诉员只能就诉讼、执行等程序问题进行引导,不得泄露审判秘密。

    三、导诉指引包括告知指引和直接引领,以告知指引为主。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群体应当直接引领。

    四、应在诉讼服务大厅入口处或显眼位置设置导诉台,配置导诉员。导诉员要熟悉诉讼常识,熟悉全院概况、立案窗口功能设置及工作机制,热心为当事人服务。

    五、导诉员应制作导诉台帐,记录解答咨询与诉讼指导等导诉事项。

    六、导诉员应按规定着装、挂牌上岗,严格按照文明接待制度进行导诉。

    七、导诉员在立案窗口负责人的领导下工作,尽心尽力为当事人提供导诉服务,不得擅自离岗。


 
责任编辑:政治部